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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三):各类金融工具形态及示例
2019年12月27日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我们在本系列解读(二)中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需要把握的核心概念进行了总体介绍,本文拟针对各类金融工具形态的定义、特征和常见形式做进一步解读。

一、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条件的合同权利或者合同:

● 现金;

● 其他方的权益工具;

● 合同权利,包括: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如:债权投资、应收款项、基金投资);

——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衍生金融资产);

【案例1】甲企业持有一项以每股12元的价格在6个月后购买上市公司乙股票的看涨期权。如果6个月后标的股票的市价超过12元,则甲企业将选择行使期权。本案例中,甲企业享有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乙方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资产。

●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

——一项非衍生工具,使企业根据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案例2】2*18年2月1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了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方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现金。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18年6月30日向甲支付与100万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2*18年6月30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本案例中,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一项衍生工具,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案例3】甲企业为上市公司,2*18年2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5,000元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甲公司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与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000股,行权日为2*19年6月30日。在行权日,期权将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假设行权日甲企业普通股的每股市价为125元,则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5,000元,则甲企业会收到200股(25,000/125)自身普通股对看涨期权进行净额结算。本案例中,期权合同属于将来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而且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看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衍生工具合同不属于“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甲企业应当将看涨期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通过金融资产的定义和案例可知,金融资产的最终结算方式是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和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二、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 合同义务,包括: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解读】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1)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若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若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2)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案例1】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且该合同是:

——一项非衍生工具,使企业根据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一项衍生工具,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案例3】应付股利是不是金融负债的判定:应付股利分为普通股股利和优先股股利,对于优先股股利要关注优先股合同是否满足金融负债的认定条件,如果满足,则该优先股股利具有本金和利息的特征,即“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而这种条件下的优先股利是合同现金流量,对于发行方而言满足金融负债的认定条件。但普通股股利则是由工具的发行方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并非合同行为,其实是对剩余权益的分配,因此不属于金融负债的定义,而属于经营负债的范畴。

【解读】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被确认为金融负债,是被用作了“结算货币”,因此需要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三、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包括普通股和认股权证(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属于权益工具,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 这一金融工具不包括下述合同义务: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的义务;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 这一金融工具将须用或者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一项非衍生工具,对企业来说不包含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计算的合同义务;

【案例1】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同时约定在乙公司对合同商品进行验货后,以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100万股的普通股票支付货款。此案例中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合同金额是固定的,而且供应商收到的股票数量在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该金融工具被认定为权益工具。

【解读】与金融资产定义讲解中的【案例2】相比较可得出,对于非衍生工具合同而言,如果未来收到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固定,则为权益工具。如果未来收到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可变,则为金融资产。

——一项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案例1】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500万元,同时约定在乙公司对合同商品进行验货后,以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100万股的普通股票支付货款。此案例中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合同金额是固定的,而且供应商收到的股票数量在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该金融工具被认定为权益工具。

【解读】“固定换固定”是指: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属于权益工具。对于将来须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如果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权益数量是可变的,或者收到的对价的金额是可变的,则该衍生工具的结算将对其他权益工具所代表的剩余权益带来不确定性(通过影响剩余权益总额或者稀释其他权益工具),也就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为了使持有方作为出资人享有企业(发行人)资产扣除负债的剩余权益,那么需要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通常在一开始就商定,而不是在交付时计算确定。

四、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或者传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应对货币汇率、利率、股票价格等市场风险对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金融创新性工具所特有的规避风险、风险投资、价格发现等功能,在规避和对冲风险、增加金融市场的流通性、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金配置和促进国际资金的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具备:

● 其价值随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基于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为基础的变量,是一种基于价格之上的变量,因为一般价格是变化的,因此衍生工具可以看作变量的变量了。

●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 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期权、远期合同、期货、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等。一般情况下,衍生金融工具赋予一方合同性权利(或义务),在潜在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即: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卖出或买入期权,赋予持有方获得标的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潜在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相反,期权授予方放弃了标的工具相关的经济利益或承担了其潜在损失。交换金融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性权利或义务,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同时买入或卖出标的工具的期权也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持有方的权利和授予方的义务,其性质不受该期权是否被执行的可能性的影响。因此,衍生工具在不需要转移标的工具本身的情况下,实质上转移了标的基本工具的内在风险,起到规避风险作用,常常被用来为远期合同做风险套期。

作者:中汇审计专业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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