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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汇总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2019年02月13日

经统计,2018年10-12月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涉及审计机构2家次、注册会计师5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17份,涉及审计机构15家次、注册会计师20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31份,涉及审计机构31家次。对北京辖区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涉及评估机构1家次、评估师2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2份,涉及评估机构2家次、评估师2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2份,涉及评估机构2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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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结果告知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

一、计划审计工作和风险评估程序

1.未有效执行业务保持评价程序。《业务保持评价表》存在明显错误,未按事务所的规定发表承接意见、判定项目风险等级。

2.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审计程序中,对于审批签名不全的单据仍得出“控制有效并得到执行”的审计结论。未对偏差的原因进行调查,也未对其影响进行评估。

3.风险评估阶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识别舞弊风险。一是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和实际控制人承接的广告业务单具有重要性和异常性特征,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已经识别出公司因面临业绩压力存在收入高估的舞弊风险、因未成立内审部门存在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认定报表层次和营业收入、应收账款认定层次存在特别风险,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二是未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与公司治理层就公司舞弊情况进行必要沟通。

二、货币资金

一是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程序。二是对于部分未回函的银行函证,未实施替代程序。三是审计底稿显示采用亲函方式,但实际并未对所有函证实施亲函,未对亲函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四是未发现其他货币资金回函存在差异(超过重要性水平),未实施替代程序。

三、往来款

1.函证程序不规范。一是底稿未记录部分客户回函的快递单号,也未附快递单据或者亲函证明。二是回函未盖客户公章,仅有函证处理人员签字。三是对总体回函相符率较低的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四是对多笔大额回函金额与账面不符(差异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情况,未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五是未对回函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在函证收回环节,部分回函由被审计单位获取后再寄往事务所。六是对于询证函回函(均系传真件)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会计师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未对回函的来源进行核验,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

2.未核实公司账龄划分的准确性,未发现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有误、少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对方经营困难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仅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计提不恰当。

3.被审计单位发生销售退回产生的赔偿金未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挂账“应收账款”。会计师未核实该笔应收账款挂账原因,未发现支付赔偿金账务处理错误。

4.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中,未核实原材料供应商“预付账款”余额未结算原因,未发现该供应商相同性质款项在“预付账款”及“暂估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未予冲抵的情况。

5.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完善。一是函证控制表显示已执行函证程序,均未收到回函,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确定是否对账龄较长的款项计提了充分坏账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未按坏账计提政策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实施减值测试,会计师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未对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审计单位在期末对票据享有权益。

7.通过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倒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应收票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影响,会计师不恰当地依赖内部控制,对应收票据实施盘点和倒轧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低。

四、长期股权投资和商誉

1.业绩承诺补偿款会计处理错误。被审计单位将控股股东需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导致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2.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完善。一是在被投资公司收入呈持续下滑趋势且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商誉减值测算时仍对营业收入预测采用5%以上的增长率。会计师未获取经营预测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未获取被投资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2018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分析预测经营数据的可实现性,未能有效应对商誉减值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被审计单位的商誉存在减值迹象,但未见会计师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营业收入

1.被审计单位未建立开发软件项目各环节内部管理制度、未完整留存各环节相关业务资料,会计师未关注到上述重大内控缺陷,未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2.收入真实性相关证据不足。被审计单位提供APP推广服务,会计师未获取推广活动相关的业务资料,也未通过走访客户、访谈等方式了解业务的真实性。

3.销售退回处理不正确。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发生销售退回,公司冲减了收入、成本,但会计师未认定为销售退回,通过审计调整将冲减的收入和成本重新调回,并将相关应收账款予以坏账核销。

4.营业收入回函比率计算错误,未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企业询证函无企业盖章,会计师未关注该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5.工程项目收入和存货确认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会计师未对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成本和费用类

1.暂估返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计证据不足。被审计单位暂估某域名费达标返利,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师未检查该笔返利的暂估依据,未就返利暂估结算差异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暂估返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未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子公司2016年因将土地增值税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导致2016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未就该事项追溯调整2016年报表而是直接冲减了2017年的营业成本,会计师在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关注到上述错报,但未做出正确调整。

3.费用类科目审计程序存在瑕疵,审计证据不足。一是未获取公司开展相应市场推广活动的业务资料,有关费用真实发生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时,选取的测试样本主要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工资等,对于实现截止性测试的审计目的作用较小。三是未对各类税费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税费跨期确认的问题。四是未关注研发费用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是被审计单位豁免关联方的债权,且报告未披露相关情况,会计师未评价关联方交易的商业理由及是否得到恰当披露。二是“其他应收款-刘某”账户本期有发生额,且刘某为公司监事,会计师未在关联交易底稿中列示上述事项,未关注该笔款项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在附注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中予以披露。三是未对房产实际使用单位进行确认,未对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股东为上市公司提供资助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八、其他方面

1.或有负债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对管理层提供的涉诉事项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向律师事务所发函但未收到回函,会计师未分析未回函原因,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在被审计单位多笔重大诉讼事项已被终审判决,很可能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未在账面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师未充分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未识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估值差错。对期末大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充分收集与其估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识别部分可供出售金额资产的估值差错,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3.在建工程资本化金额计算不准确。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未严格区分贷款用途,公司将部分用于其他项目的贷款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管理费用亦未进行严格区分即予以资本化。会计师未就上述事项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相关数据亦无详细底稿。

4.独立性方面。一是除签字会计师外,其他项目组成员均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情况不符合规定,连续签字6年。三是项目组成员执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与可靠性。

5.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瑕疵。一是年报审计计划、审计总结直接引用以前年度工作底稿,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二是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矛盾。如纳税申报表数据金额前后存在矛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测算表审计结论为“发现公司有大量的营业收入未开票未申报纳税,面临逃税风险”,营业收入底稿中对营业收入与已开具发票核对的审计结论为‘营业收入与开票核对基本相符”。

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

一、收益法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一是未收集未来上线游戏等经营规划资料,未形成相关访谈底稿。

二是未对历史期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没有就历史运营情况形成书面访谈记录,也没有收集历史期运营流水。

三是未对客户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与预测期间不匹配的问题予以关注,在合同有效期限明显短于预测年度、到期延续委托无约束性规定的情况下,预测被评估单位主要客户的销量在预测期内保持高速增长,未见评估师对合同变动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四是部分营业收入预测数据与委托加工合同中计划的品种与数量不一致,未说明差异原因。被评估单位新增客户的委托加工合同未提及具体委托加工数量,评估底稿中未见新增客户营业收入预测数据的依据材料。

五是对2017年新增客户的真实性及其2018年营业收入预测合理性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充分。截止评估基准日,2017年新增客户中仅有1家与被评估单位发生交易,评估师仅执行访谈被评估单位高管和获取委托加工合同程序,未对新增客户的真实性及其2018年营业收入预测合理性进行核查。

六是评估师将客户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仅为框架性合同)作为收入预测依据,但上述合同未提及每年委托生产量逐年递增,部分合同也未列明具体委托生产数量,无法作为营业收入数据的预测依据,也无法解释在历史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预测营业收入高速增长的合理性。

七是未见对被评估单位代理的游戏与获取的市场上多款游戏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分析,也未见对预测营业收入中付费用户数、ARPU值等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八是调整收入预测数据无依据且未进行分析说明。未向企业获取任何调整依据和说明,未就因测算过程导致2015年4月至12月收入预测思路与2016年至2020年收入预测思路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任何分析说明和获取任何依据。

九是评估师仅复核了建造合同收入已签项目及预计项目统计表,未对正在履行的合同执行走访或察看等程序,未对公司预计大额合同的可实现性进行分析,未履行核查义务。

十是在行业整体呈现下滑趋势的情况下,公司预测其2018年销售商品收入增长180%。评估师未对增长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未履行核查义务。

十一是未能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对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估值过程中,评估师认为公司提供的预测数据依据不充分,收入和利润的实现均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无法正常出具评估报告。但评估师假设被评估公司提供的预测期内净利润能如期实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预测,出具了带有限制条件的估值咨询报告,评估假设不合理。

2.成本预测依据不足

一是未对单位成本变动进行详细测算。被评估单位历史成本收入比呈上升趋势,评估师预测单位成本降低导致营业成本增长率呈下降趋势,评估底稿中未见对单位成本的变动进行详细测算的记录。

二是人工成本测算表显示整个预测期职工人数一直保持不变,评估师未根据预测期营业收入增长趋势对其人员构成合理性进行分析。

三是营运资金支出为负,未见合理性分析。评估师对五年预测期及永续期的营运资金支出预测值均为负数,评估底稿中未见合理性分析的记录。

二、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其他应收款账面值与企业询证函金额不同,评估师未对上述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2.未对存货盘点数与账面数之间的差异进行核验,部分原材料、产成品的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评估师未进行核验分析。

3.未见政府补助项目验收合格的依据,评估说明中描述补助所涉及的项目已验收合格,但底稿中未见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资料,在相应评估明细表里备注为“未验收”。

三、评估底稿记录不完善

一是评估底稿中未见无风险报酬率的测算过程,计算风险系数β时使用的数据指标错误。二是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底稿未归档。三是评估报告未充分披露税务相关风险,评估程序记录不完整。

来源: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九年第一期(总第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