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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若干问题――问答之二
2013年01月11日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生  洪希娜
  
 
十七、出口货物和视同出口货物是如何划分的?
 
    都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两类。
 
    视同出口货物是指没有报关离境或不是销售给境外的货物。具体包括:
 
(一)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二)进入经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三)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五)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六)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七)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十八、如何掌握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十九、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计税依据就是计算税额的基础,也称税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39号文件的亮点之一。之前的法规没有如此明确地就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按照逻辑顺序,计税依据应在免抵退计算公式前介绍,但由于读者更关注计算公式,所以推迟到在本期介绍。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扣掉出口货物所含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
 
如无保税料件和免税购进,则计税依据就是实际离岸价。
 
(二)外贸企业出口购进货物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三)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四)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中标机电产品
 
    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注明完税价格。
 
(六)海洋工程结构物
 
    生产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七)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
 
    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二十、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预退税?
 
    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其签订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申报免抵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后,再办理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1、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持续经营2年计2年以上
 
3、交通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年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从未发生逃税、骗去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如果出口企业内销货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计算出口退税时,是否还要内外销货物统一计算?
 
不,分别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如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按下列公式: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十二、为什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出口货物免抵退分别计算?
 
如果不分别计算,则导致两项政策相互抵消,降低了对纳税人的支持力度。下面举例说明:
 
甲公司3月进项税额10万元,其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是4万元,与内销货物有关的进项税额是6万元,出口货物40万元,内销货物60万元,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7%,内销货物适用增值税先征后退60%的政策。

•  如果不分别计算,则:

•  应纳税额=60*17%-10=10.2-10=0.2

没有退税
 
如分开核算,则出口货物

•  应纳税额=0-4=-4
 
•  免抵退税=40*17%=6.8     应退税4万元

如分开核算,则内销货物

•  应纳税额=60*17%-6=10.2-6=4.2万元

•  内销货物应退税:4.2*60%=2.52万元

•  总共退税4+2.52=6.52万元
 
 
二十三、出口使用过的设备,是否可以退税?
 
    分两种情况。如果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是其它证明出口的单证齐全,免税不退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退(免)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退(免)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十四、如何理解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免税是指免于计算销项税,不必向税局就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但也不退还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二十五、哪些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软件产品;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已使用过的设备(购进时未取得专用发票或专用缴款书);
 
以旅游贸易购物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非列明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特殊区域内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其他―――
 
 
二十六、如何理解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未按规定申报或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就要由退(免)税改为免税?
 
    下列情形,原本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适用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这里的规定期限是指当月出口货物的次月15日前;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这里的规定期限最晚是次年的4月30日前;
 
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局补齐退(免)税凭证。规定期限也是最晚在次年的4月30日前。
 
 
二十七、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如何处理?
 
    进项税不得抵扣和退税,应转入成本。
 
 
二十八、什么情况下原本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改为征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九、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或视同出口已被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即是被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这类货物一般是限制出口的货物。
 
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被税局停止退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退税凭证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税局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其他违规情形。
 
 
三十、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十一、出口货物的消费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税政策基本遵循增值税的政策。
 
    如果出口货物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则免征消费税或退还消费税。
 
    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则免征消费税,但不许退还或抵扣已征消费税。
 
    如果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则征收消费税,且不许退还或抵扣已征消费税。
 
 
三十二、如何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三十三、如何确定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率?
 
    除非特殊规定,一般是适用税率。中标机电产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简易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如取得专用发票,按照专用发票税率和退税率孰低确定。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三十四、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如何确定执行时间?
 
    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非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保税区内企业出口货物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日期为准。
 
 
三十五、如何理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条规定现在还适用吗?
 
    增值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税率为零就是按照征税率退税,100%退税的意思。因为税率为零,意味着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是零,如果货物全部出口,意味着应纳税额是负数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全部退还。由于目前许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适用的税率不再是零了,增值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实际上不再具有普遍性了。
 
    如果退税率是零或取消退税的货物,即使出口,则应该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三十六、为什么有些商品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甚至被取消退税?

    在确定具体商品的退税率时,首先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其次考虑这类商品是鼓励出口的,还是限制出口的。鼓励出口的,退税率就高一点,限制出口的,如两高一资产品(高污染、高能耗、资源类产品),税率就低一点,甚至取消退税。最后也考虑这类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竞争力强的,就低一点,竞争力差的,就高一点。如果归结为原则的话,可以说是承受能力原则、鼓励出口原则、竞争力原则。
 
 
三十七、今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会有更高的透明度,更长的通知时间吗?
 
    在调整退税率时,税务主管当局也在尽量提前通知纳税人,因为出口商在定价时,需要考虑退税率的高低。但是实际操作时,难以让人满意。因为出口退税率往往是根据出口的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出口的变动趋势很难事先预料,通常是当某种产品因为市场突然变化,需要国家鼓励出口或抑制出口,才紧急采取调整退税率的措施。即使事前可以预见到,可以提前研究的问题,也由于漫长复杂的工作程序,导致出台的时间比较滞后,政策颁布时距离生效日期已经很近了。在某些情况下,为防止纳税人赶在调低退税率政策生效前突击出口,也可能故意在临近生效时才发布。所以,主管部门在政策生效前更早时间发布有关调低退税率通知的希望不大。
 
 
三十八、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手续?
 
     如需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规定资料到税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认定内容如发生变化,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申请注销认定前,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十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的申报,实际是两项申报:一是增值税纳税申报,二是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当然,如果出口不是消费税应税货物,则不用办理消费税免税申报。
 
    办理申报的时间是:当月出口的货物,必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也就是4月15日前,办理上述两项申报。
 
 
四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税?
 
    申报和退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报后,可能会由于没有收集齐全退税凭证,而得不到退税款。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税局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和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也就是说,每年出口的货物,最晚在次年的4月30日前,收集齐全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否则,将免税不退税。
 
  
四十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提交哪些资料?
 
    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税局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十二、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提供:《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电子数据及有关原始凭证。
 
四十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原始凭证?为什么要提供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发票、委托出口货物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其他资料。
 
    之所以要提供原始凭证,是因为出口退税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征税才退税,二是出口才退税。所以,企业申请退税必须证明自己的货物确实出口了,确实是缴过增值税的。所以,申请退税必不可少的凭证包括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进项发票。报关单和核销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购进出口货物或原材料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口货物已经交过增值税的凭证。
 
 
四十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手册核销手续?为什么要办上述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的目的是计算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以正确计算免抵退税。
 
    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后,应在料件实际进口之日或实际耗用之日至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主管税局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在料件实际进口之日或实际耗用之日至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向主管税局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局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十五、生产企业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需办什么手续?为什么?
 
    与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目的一样,也是为了准确计算免抵退税。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购进之日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向主管税局办理申报手续。
 
 
四十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错误,任何处理?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四十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如何处理?
 
    出口当年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十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如何办理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分别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局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
 
    逾期的,不得申报免退税。
 
 
四十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应提交哪些申报资料?
 
    应提交: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电子数据及原始凭证
 
 
五十、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应提供哪些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
 
委托出口货物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出口协议副本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
 
其他资料
 
 
五十一、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申报?
 
    通过报关方式,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区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按上述方式办理退(免)税申报。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报关出口之日或出口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逾期的,不得申报退(免)税。
 

五十二、不同类型的视同出口货物,在申报退(免)税时,在提供通用的凭证外,是否还要提供特殊的凭证?
 
    是的。
 
对外援助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援外任务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提供工程合同;
 
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中标证明通知书》;
 
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出口货物,提供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销售的航空食品,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修理合同等;
 
 
五十三、用于办理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要求?
 
    应办理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五十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办理退(免)税?
 
    如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经认证相符后,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局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局申报退(免)税。
 
    如丢失抵扣联,在认证相符后,可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退(免)税。
 
 
五十五、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何申报?
 
    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五十六、已经申报退(免)税是否要按免税处理?如何处理?
 
    是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可以决定实行免税政策,并在决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局申报免税。已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应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应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五十七、什么情况下,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何开具?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作为办理退(免)的凭据。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十八、什么情况下,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五十九、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如何开具?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要分批申报退(免)税的,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要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可凭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局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六十、丢失有关证明如何处理?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局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税局在核实确曾出过有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注明“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