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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扩大知名度发放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2021年04月15日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企业为达到广告宣传、商业促销、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现金红包和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的形式作为促销的方式非常普遍。近日,某产品销售公司咨询上述形式的红包发放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谁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缴纳,按什么项目、多少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若收到的红包金额很小,比如才0.05元的红包,是否也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一下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现金红包和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宣传活动中企业随机向非本单位人员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要求,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为业务宣传和打广告目的,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给个人,是随机派发的,属于赠送给个人现金,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那么上述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呢?是某产品销售公司?还是第三方平台呢?

根据政策规定,派发红包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现金红包由企业直接通过网络支付,则该企业享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该企业将派发现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支付现金红包,则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政策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何为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应按照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收到的现金网络红包不足1元,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对于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每笔金额不足1元的,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的红包,均适用该免征规定。

5.企业派发的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也就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为宣传企业形象向特定群体(非本单位人员)派发现金网络红包,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照该项税收规定,企业向参加上述活动的特定群体(非本单位人员)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在宣传活动中给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红包,需要索取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用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税税目中有汇总申报的功能(选择“汇总申报”时,姓名、证照号码和证照类型都为空),如果人数较多,可以不用一一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马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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