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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备案业务热点问答
2018年06月15日

1.什么是放弃免税权?

答:“放弃免税权”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如何操作?

答:增值税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方式一:办税服务厅备案办理

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未五证合一则携带税务登记证)、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书面声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做备案登记。

方式二:电子备案办理

(1)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jtax.gov.cn

(2)在首页点击“优惠办理”模块中的“放弃减免税申请”;或在首页“搜索栏”处填写“放弃减免税申请” 有关的关键字,点击搜索,找到“放弃减免税申请”模块。

(3)点击“放弃减免税申请表”并下载。

(4)填写下载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5)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放弃减免税申请”界面,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附件,附件即为填写好的《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点击提交即可。

3.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如果后续又想要享受免税应如何操作呢?

答: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36个月后如果企业仍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4.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备案后,从何时开始生效?

答:次月生效。即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就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纳税人在4月到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备案资料,则从5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后,需要补缴以前已享受免税的税款吗? 而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备案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进行抵扣吗?

答:不需要补缴。目前没有政策规定放弃免税需要把以前享受免税的“税款”补回来。但是应注意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此外,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放弃免税权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

7.企业可以有所选择地放弃部分免税权吗?例如销售货物A享受免税,销售货物B放弃免税;或者是向客户甲销售货物免税,向客户乙销售货物放弃免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因业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是否要放弃免税权才能开具?

答:不需要,可以开具。企业只需要将代开专用发票部分的税款预缴,申报时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某销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月客户需要其提供至国税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含税价20000元,1季度该纳税人其他业务销售额合计50000元。该纳税人不需要放弃免税权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预缴相应税款600元,并在1季度征期内,申报70000元销售额,其中20000元销售额对应的税款已经在代开时候预缴,剩下50000元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1500元可免征。 

需要注意的是,若小微企业要代开免税项目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售蔬菜且已做过免税备案,则需先放弃免税权备案,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影响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

9. 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和放弃免税权是同一件事吗?

答:两者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不同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条件变化后被动取消税收优惠资格,放弃免税权一般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综合考量后主动行为,其减税、免税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