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在红线范围内开采的砂石,依据地方政府管理规定须无偿移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在此情境下,税务机关依据《资源税法》对原开采企业征收资源税,引发了“无收益却须纳税”的实质公平争议与法理困境。本文以2024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制度背景,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三种法律解释方法,系统揭示现行征管实践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立法宗旨及2025年第12号公告所确立的“经济实质原则”之间的内在冲突。研究发现,“移交平台征税”与“项目自用免税”“罚没物品免税”在法理上构成难以自洽的体系性评价矛盾。新《矿产资源法》对国有资源收益制度的强化,一方面为限制企业处置权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使税收负担分配的合理性问题愈发突出。据此提出明确“视同销售”边界、引入纳税环节后移机制、构建政策协同程序等系统性解决路径,主张在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回归经济实质与立法本意,实现法理、事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