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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收到的政府供热补贴资金要不要缴纳增值税
2021.03.05

近期有税务局提出热电厂取得地方政府供热补贴要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热电厂收到的政府供热补贴资金到底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呢?我们从以下二个方面来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中财政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关键点:

1.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行为有关,即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在发生了应税行为的前提下给予的补贴。

2.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是与提供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这里强调不仅仅是挂钩,还应该是直接挂钩的。即如果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纳税人成本、费用的补偿,目的是鼓励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非与应税行为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就不征收。因此,是否属于“直接”应该根据政府补贴文件的内容来判断。

我们先看一下政府对热电厂2019-2020年度供暖期供热资金补贴文件的主要内容:为缓解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困难,现从我省我市冬季供热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中安排下达2019-2020年采暖期供热补贴资金预算指标5000万元,其中二、热电联产补贴1500万元——列明各电厂的具体补贴金额。

那什么是热电联产呢?热电联产是指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做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式,即同时生产电、热能的工艺过程,较之分别生产电、热能方式节约燃料。以热电联产方式运行的火电厂称为热电厂。

根据政府资金补贴文件,关键点为 “政策性亏损等困难”如何理解?

2020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的第3问如下:

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货劳司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上述航线补贴的即问即答与本例类似。

对照总局货劳司的解答,供暖行业涉及民生,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规定,而不是由市场调节,收到的资金补贴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对热电联产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影响企业供暖价格,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原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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