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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23.06.21

“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对于其概念的区别,大家大都有所耳闻,然而在实际生活场景中,一些纳税人却很少在意这一字之差,由此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概念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

一、定金是一种担保金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定金是这么解释的: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定金也有规定,其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由此可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那么,定金作为一种担保金,在交付时,双方应作为暂收款处理,不涉及税费申报。

后续阶段,如果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取得定金罚款的一方,由于未发生应税行为,定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涉及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违约方支付的定金罚款,凭相关协议等相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A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B企业的一笔定金。收到时,A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需要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后续B企业违约,A企业扣收定金,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B企业发生的定金损失,可凭定金合同等其他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订金属于预付款

订金,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预付款”。也就是说,订金是一种支付方式,属于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对收受方来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税处理不同。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赁合同订金,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后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还订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如果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订金充作价款。这种情况下,未退还的订金按照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还的订金已经开具发票的,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方面由于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支付方来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订金,支付方应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实务中,定金与订金,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在税务处理时,仅凭字眼进行判断往往也不够准确。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辨析业务实质,予以定性,方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作者: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戴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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