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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所得税处理困境及解决思路
2023.12.29

最近,好些人咨询关于企业破产重整中,重整企业的债务豁免的企业所得税困境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已经困扰大家很久,由于牵涉面广,据说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反映给全国人大,希望在《破产法》或者《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层面能对这个问题明确。那这个问题大概的解决方向在哪呢?我们可以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和最新实践做一个探讨。

首先,对于企业实际破产了,这里的问题基本是明确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环节,债权人包括税务机关都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最后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确定清偿比例后,由于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再未清偿债务就豁免了。这样,就形成了两个结果:

第一是债权人层面会确认债务清偿损失。对于这个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这个损失就没有扣除问题了。

第二就是对于债务人也就是破产企业而言,虽然有债务豁免的收益。但是,这个收益是在完成整个破产的实际清偿程序后才确定的,在债权申报环节尚不属于实际已经存在的债权。而在破产清偿结束后,企业也无任何财产清偿了。所以,这个债务豁免的收益根本无从去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按照《破产法》的规则,也就不存在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对于破产重组企业而言,由于重整后,企业仍然存续。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给予了大额的债务豁免,重整成功后,破产重组企业就会出现大额的债务豁免收益。但是,如果我们要对破产重整企业这么一大笔债务豁免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破产重整企业又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对于这个问题,究竟如何处理呢?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们按照最新的不混合错配和不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观点去处理,这个问题还是有解的。

比如,对于永续债,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就是企业所得税是按利息还是股息处理。我们的原则就是按照不混合错配和国家税款不流失的原理,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收益的处理原则一致就可以。支付方按利息税前扣除,取得方就按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按股息不税前扣除,取得方就按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原则。

同样,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务豁免问题,我们也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了。即我们规定,对于破产重组企业,债务豁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破产重组企业的债权方参与破产重整的债务豁免损失也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就不存在混合错配,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样就能简单清晰的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真的到破产重整,很多企业债权人确认了损失也不一定有这么多所得可以弥补。而且很多自然人债权人即使确认损失,在个人所得税层面也无法弥补。所以,我们规定对于破产重组企业,债务人所得税层面不确认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收益,债权人所得税层面也不确认破产重整债务豁免损失,应该是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做法,同时也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合伙人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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