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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代开发票的风险分析
2024.03.13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偶尔会有向个人采购零星物件(金额大于500元)、聘请专家顾问、聘用临时人员劳务等的业务,若要在所得税前扣除就需要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但是不是说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就不存在虚开发票风险了,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代开票时由于窗口人员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就导致收到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有虚开的风险。那么怎样判断收到的代开发票是否是虚开的呢?笔者现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就该事项进行讨论。

【案例背景】

H1、H2公司因业务需要须支付给个人(雇员或非雇员)佣金、介绍费等支出,为规避或降低个人所得税,利用在A县开设公司从而用该公司引入的公司开票可以享受税收返点奖励等政策,先后在A县成立了五家咨询公司(N公司等),为H1、H2公司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介绍费支出以及一些无法走账的支出开具发票,资金由H1、H2公司支付给上述代开发票的A县五家公司N后,通过五个自然人(成立A县五家公司的自然人)的账户周转后又回流到H1、H2公司董事长及其关系人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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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虚开有多种情形,在税法和刑法中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有分别规定。税法虚开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刑法虚开的认定:法发【1996】3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案例中H1、H2公司与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发生了交易,但确是通过A县的五家自然人公司开发票给H1、H2公司,资金通过A县的五家自然人公司回流到H1、H2公司董事长及其关系人的账户,再将款项支付给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A县的五家自然人公司与H1、H2公司实际上无真实的业务只是购买发票的行为,笔者认为属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虚开。该种交易方式一经查处,就会坐实虚开行为,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实践中,虚开违法犯罪行为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相伴生关联的特征,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虚开行为的同时会对此一并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标准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风险防范】

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如存在开票方和收款方一致、受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付款为个人代付或其他企业代付的;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在受票方要求其他方代为支付合同款项时提供委托代付协议或加盖公章的代付说明,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的认定。

受票方取得发票后,要及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信息,实际购买的货物名称(劳务)、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开票方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作废处理,建议受票方在查验普票真伪过后,于次月征税期过后应再次复验发票有否作废,确保发票真实且正常有效。合同签订时需增加虚开发票的责任条款,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江西)有限公司合伙人  熊娟/助理  余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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