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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中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
2025年09月24日

根据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差旅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1.必须是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2.费用发生在境内(境外发生的费用通常不能抵扣进项税,除特殊规定如国际运输服务等,但差旅相关一般不行)。3.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特定票据等)。4.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非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情形)。5.非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或服务(如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报销的费用中,哪些不能抵扣进项税?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何抵扣进项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境内)可以抵扣,但需满足凭证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发票注明的税额,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1.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仅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不得抵扣。2.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显示“不征税”,不允许抵扣。3.境外通行费不可抵扣。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员工是取得在国内转机然后再离境出差的联程机票,那么就国内转机部分的机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对于国际段的机票则不能计算抵扣进项。4.一般纳税人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的公路、水路等客票(包括客运定额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出租车卷票、手撕客票等若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则不可抵扣。

二、道路通行费可抵扣。过路费的抵扣需满足凭证要求,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4.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5.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无论属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或是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都须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不再执行计算抵扣政策。

三、加油费(用于出差车辆)可抵扣。公司车辆加油,员工先行垫付后到公司报销,发生的加油费与生产经营有关、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租用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的。注意:加油需要索取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符合规定的电子普通发票。

四、网约车、出租车可抵扣,但需要满足凭证要求。凭证要求: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发票上需注明“旅客运输服务”或类似品名及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可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出租车只要是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注意:线下“打的”传统纸质出租车机打票无税额信息,并且也无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因此不可抵扣。建议企业应规范差旅制度,引导员工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车,直接获取电子发票,避免税务风险。

五、旅行社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旅行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记载的内容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对于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差额计税情况下,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签证费作为进项成本抵扣所开出的销项税,即可以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通常属于“旅游服务”或“经纪代理服务”,即使与差旅相关,其本身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且常包含餐饮、住宿、娱乐等不可抵扣项目。即使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也需根据服务内容判断,通常整体不可抵扣或部分抵扣极其复杂。旅行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针对“旅游服务”中可明确区分且允许抵扣的部分(如单独列明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可以抵扣,整体旅游服务包通常不可全额抵扣。

六、住宿费可抵扣,但需满足凭证要求。凭证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提示: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是电子的)不能抵扣。另外,住宿费必须是为本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 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外部客户、非雇员(如合同工、顾问,除非是劳务派遣)支付的住宿费,即使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通常也不可抵扣。

七、人身意外险可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说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法上没有作为“职工福利费”,也不属于“个人消费”,也就说企业因公出差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运输工具相关的财产险、责任险(如车辆保险):理论上如果车辆专门用于生产经营(含差旅)且取得专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需注意:必须是用于因公出差的车辆;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险种和用途判断,且需证明与应税项目直接相关。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其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属于服务类项目,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种抵扣。首先,必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是抵扣进项税的基本前提。其次,购买的意外险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用于保障员工安全等合理商业目的。最后,还需要妥善保管相关的发票和票据,以便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的核查。

八、签证费。外国领事机关在中国办理签证收取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旅行社帮忙办理签证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按照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是可以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签证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也不能抵扣增值税。

九、高铁和飞机票改签费。改签费是作为原旅客运输服务价格的一部分或变更服务费,属于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公司可以要求运输企业开具改签费的专用发票,但是由于改签费可以进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所以无需专门开具专用发票。

注意:火车票、飞机票的抵扣有变化。目前全国都已实现数电票的开票试点,新发布的公告中,新增了“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样式,并对火车票和飞机票的抵扣方式作出了新规范。相应改签费则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十、退票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目并不是运输服务。因此,机票改签费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抵扣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不能取得专票等,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餐饮费、娱乐、KTV、景点门票、购物等个人消费类费用不可抵扣。根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餐饮服务等个人消费类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专票,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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